在台灣各地,有許多的地名與濕地扯上一點關係,如:高雄鳳山的「坔埔」、高雄的「凹仔底」、「內惟埤」、台南的「鯤鯓」…等等;而我們所仰賴的主食─米飯、香甜的茭白筍、調味用的食鹽、活跳跳的生猛海鮮…等,全都是濕地內所產出的;在南洋地區,住民更是利用紅樹林枝條作為柴火使用,可見得其實濕地早就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了。
「水」、「土壤」及「水生生物」,可以說是構成濕地的三大要素。而各國對於濕地的定義雖有不同的解釋與定義,但大致都脫離不了上述的三項要素,國內目前對於濕地並未有法定的解釋條文,而世界各國約有50種定義來解釋「濕地」一詞,這其中最被大家所熟知及通用的,是各國於1971年在伊朗拉姆薩所共同決議通過的「國際重要水鳥棲地保育公約」(Convention on Wetland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),簡稱「濕地公約」(Wetland Convention) 或「拉姆薩公約」(Ramsar Convention) ,其定義如下:「無論天然或人為、永久或暫時、靜止或流水、淡水或鹹水、或二者混合者,由沼澤、泥沼、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的區域,包括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沿海區域。」。
【濕地的類型】
若我們以濕地形成的作用營力來區分,可以把濕地分成二大部份:自然濕地(Natural Wetland)與人造濕地(Artificial Wetland)。
自然濕地顧名思義,即天然環境下所形成的濕地,若我們將自然濕地再細分,以濕地中「水體種類」來分類,大致可以分為:鹹水濕地、淡水濕地及半鹹淡水濕地三種﹝當然也可以用「區域位置」來把自然濕地分作沿海型濕地與內陸型濕地二種,分類的方式因人而異。﹞。
人造濕地,意即人為營造的濕地,目前我們常談及的「人工濕地」,就是屬於人造濕地中的一部分。在美國,為了彌補過去開發行為所破壞的濕地,由美國工兵署提出「濕地零淨損失」﹝no net loss﹞政策,即建造一塊新的人造濕地,來彌補過去所損失的濕地環境,這種濕地我們統稱為「補償型濕地」﹝Mitigation Wetland﹞。
國內目前雖未有相關濕地補償的法定政策及條文,但已有類似補償型濕地之案例,例如:補償高速鐵路穿越水雉重要棲息地─德元埤、葫蘆埤所造成的破壞,而營造的「官田水雉生態教育園區」,算是國內第一塊補償型的人造濕地。